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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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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2 年 6 月 24 日農苗改秘字第 1022844063 號函修正

一、 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有效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發揮財產效能,創造資產價值,提供公共場地供民眾或各單位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場地為環境教育大樓 AE101 電腦教室、 AE104 餐廳、 AE105 會議室、 AE106 會議室、學員宿舍、導覽服務中心 1 樓簡報室、行政大樓 AD301 會議室、生物防治分場會議室、分場學員宿舍及其他本場指定之場所。

三、 凡有關農業推廣教育、產業文化、學術講座、社會教育、公益慈善等活動及會議,其活動內容經認定符合公共利益、公用需要或不違背公序良俗者,得申請使用本場場地。

四、 各項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予撤銷或廢止;已使用者,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 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 有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 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會教育意義者。

(四) 其活動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 承租人或使用人有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者。

(六) 其他經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五、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向本場提出申請,並於預定使用日期前 3 日繳交場地使用費。

六、 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如附件三。

七、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 3 日以傳真或書面向本場申請延期,不得私自轉讓;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八、 因本場有特殊需要,於使用前 3 日通知申請使用場地者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如申請使用場地者不同意變更,則無息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九、 使用場地時,對於公物設施,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倘有毀損或短缺,申請者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各項場地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更動;啟用音響、電腦等設備,應洽本場專業人員為之,使用者不得任意操作。如需臨時增加電氣照明等設備時,亦應經本場同意,並由專業人員會同辦理,不得私自架設,以維公共安全。

十、 未經本場同意,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恢復原狀。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場地使用申請書.docx
附件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場地使用申請書.odt
附件二、申請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場地使用切結書.docx
附件二、申請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場地使用切結書.odt
附件三、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docx
附件三、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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