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與其製作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4-03-18 訂定「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與其製作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其他事項說明pdf檔案 (pdf) 實質法規命令規定odf檔 (odt) 公告pdf檔 (pdf) 附件pdf檔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