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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12912日農苗改秘字第1122386068號函11281日生效

  1. 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有效經管國有公用財產,發揮財產效能,創造資產價值,提供公共場地供民眾或各單位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場地為環境教育大樓AE101電腦教室、AE104餐廳、AE105會議室、AE106會議室、學員宿舍、導覽服務中心1樓簡報室、行政大樓AD301會議室、生物防治研究中心會議室、研究中心學員宿舍及其他本場指定之場所。

  3. 凡有關農業推廣教育、產業文化、學術講座、社會教育、公益慈善等活動及會議,其活動內容經認定符合公共利益、公用需要或不違背公序良俗者,得申請使用本場場地。

  4. 各項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予撤銷或廢止;已使用者,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有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會教育意義者。

    ()其活動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承租人或使用人有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

    供第三人使用者。

    ()其他經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1. 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前10日填具申請書(附件一)ODT及切結書(附件二)ODT向本場提出申請,並於預定使用日期前3日繳交場地使用費。

  2. 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如(附件三)ODT

  3.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3日以傳真或書面向本場申請延期,不得私自轉讓;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

  4. 因本場有特殊需要,於使用前3日通知申請使用場地者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如申請使用場地者不同意變更,則無息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申請者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5. 使用場地時,對於公物設施,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倘有毀損或短缺,申請者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任。各項場地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更動;啟用音響、電腦等設備,應洽本場專業人員為之,使用者不得任意操作。如需臨時增加電氣照明等設備時,亦應經本場同意,並由專業人員會同辦理,不得私自架設,以維公共安全。

  6. 未經本場同意,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場地使用完畢,應即恢復原狀。

  7.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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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11.28: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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