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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修正「農產業天然災害救助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所定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基層公所)得免實地勘查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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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字第1141108673號
  發布日期:1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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