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第2991項省府委員會議通過(續前期)
六、減輕農業經營損害、安定農漁民生活
(一)改進農業天然災害發生時之救助辦法與作業程序,減經受災農民損害。
(二)因應加入關貿總協後進口農產品對國內農業衝擊,落實主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並寬籌救助基金,擴大救助範圍及提高救助標準,以減輕農民損失。
(三)配合中央積極改進農漁民保險制度與實施方法,以安定農村社會,增進農漁民福祉。
(四)配合中央推行農民年金保險工作,期以照顧農民老年及離農後之生活。
(五)研議修正農漁會法,增訂農漁會得經營農漁畜產品之進、出口,經營休閒農業,辦理會員、贊助會員之互助及產物保險,恢復股金制度,健全農漁會組織功能。
七、加強農地及水資源調整利用
(一)規劃釋出不適宜農業耕作之農地,估計十六萬公頃;訂定「台灣省農地釋出及轉用作業計劃」並成立「農地釋出及轉用審議委員會」,以進行區域性整體轉用規劃作業。
(二)落實農地變更使用回饋農業,期使「取之於農、用之於農」,回饋地方農業發展。
(三)繼續留供農業使用之重要農業產區,依照區域特性及市場條件,加強生產環境改善投資,推行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建立具高生產效率之農業生產區。
(四)配合農業結構調整,移出部分之農業用水,規劃補償農業損失及回饋農業發展措施。
(五)對不適合養殖之魚塭,估計有一萬五千餘公頃,配合農地釋出轉用之有關規定,改變為其他用途。
(六)輔導養殖業者循環使用淡水技術養殖,減少抽取地下水。對海水養殖漁業,加強海水供排水系統之規劃與設施。
八、加強坡地及林地資源保育利用
(一)創新以集水區為保育單位,選定桃園縣龍潭鄉三和村等六處,進行坡地整體規劃發展。
(二)對未設置事責機構之水庫,責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編列預算,確實執行集水區治理及保育工作。
(三)研究以水集水區為單元採用總量管制,審議山坡地開發案件、如高爾夫場、遊憩用地、坡地社區等之開發,均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整體規劃。
(四)特殊環境坡地,如紅土台地、泥岩地區、崩塌危險地區,將針對環境特性,採取有效治理對策。
(五)應用航測遙測及衛星影像技術,迅速掌握坡地利用資訊、發現非法違規行為,及時取締制止,並對破壞水土保持行為加重處罰。
(六)修訂「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辦法」及「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提高承租人之分收率,並適度放寬租地造林砍伐面積。
九、加強生態保育、有效利用農業廢棄資源
(一)加強自然生態及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老樹及行道樹保育工作。
(二)加強督導查核取締獵捕、宰殺、買賣、加工及非法出售瀕臨絕種等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等違法案件。
(三)調查各地區農牧廢棄資源之數量、種類反分佈情形,規劃輔導各地區農民團體或農民共同經營班隊,設立農牧廢棄物處理中心,製作有機堆肥,加速推動農牧複合經營及永續農業發展。
(四)積極推動農漁牧、水資源、生態保育相結合之農場經營方式,以發展永續農業。
十、發展觀光休閒農業
(一)擴大輔導具有田園景觀,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之休閒農業區,訂定適切的輔導管理方式,並協助相關服務設施、提升服務品質及經營管理能力。
(二)發展觀光農園,在全省十六種觀光農園面積一、七○○公頃中,開放提供遊客採果等休閒遊憩活動,改善生產設施及美化園區環境,擴增服務範圍。
(三)規劃發展觀光休閒漁業,將全省可發展觀光休閒漁業之地區,包括:沿海、港灣、離島、海面等進行整體規劃及擬定發展計劃付諸實施。
(四)陸續開放東眼山、奧萬大、雙流、觀霧、南安、向陽山、合歡山等森林遊樂設施,如太平山之仁澤區、墾丁之海繽區、滿月圓之停車場,以及林區現有之山莊住宿設施和烏來之台車等。
(五)將清水地熱、集集大山、埔里地理中心、田中、虎山、草山溪等處,納入省旅遊局觀光遊憩系統予以規劃開發。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開發關原遊憩地區。並整建鄰近都會區之森林步道系統,以應國民休閒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