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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政策

農業產銷班專貸款

      為提供農業產銷班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及農業企業化經所需資金,以建立現代化的產銷體系及制度化的農業基層輔導系統,農林廳擬訂之八十六年度「輔導農業產銷班專案貸款計劃」業經農業委員會核定通過,其要點與申貸辦法條件如下:

一、貸款對象:依「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規定整合登記有案者,且年度考評成績七十分以上之農業產銷班。

二、貸款機構: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農(漁)會信用部。

三、貸款條件:

(一)貸款利率:年息5.5%,並隨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調整而調整。

(二)貸款年限:資本支出貸款最長十年,經常性週轉金貸款最長三年。

(三)貸款額度:每班貸款餘額六百萬元,其中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最高貸款總餘額二百萬元。

(四)償還辦法:

            1.本金:每半年為一期,以平均攤還為原則。資本支出貸款得視實際情況酌訂本金償還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利息:每六個月繳付一次。

(五)擔保方式:

            1.由經辦貸款機構依照其有關授信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

            2.由班長、班幹及相關班員以個人名義聯名擔保。

            3.如果個人名義擔保能力不足,得透過經辦貸款機構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六)實施辦法:

            1.需要本貸款資金之農業產銷班由班會議決議後,以班長名義為借款人,並以班幹部(班長、副班長、書記、會計組長等)相關班員為連帶保證人,向當地經辦貸款機構申借。

            2.借款人應填妥輔導發展農業產銷班專案貸款申請表,格式可向農會或改良場洽取。並檢附農林廳所屬農業改場或畜產水產試驗所(分所)核發考評成績文件及通過申借本貸款之班會會議紀錄,於該會議日期起六個月內申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