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農政與農情第58期)
農委會為加速推動本案,經遵行政院85年9月17日台85農3139函 以檢討農地變更回饋標準,考量「以限時、限量給予減免回饋標準,或依農業環境區位予以不同回饋標準等」之指示,並函請各機關就本方案各項規定提供修正意 見。另各機關為推動本方案,就土地變更相關作業多有相當程度之變動,如併行審查作業之推動、回饋條件之調整等,因涉及本方案原有規定,爰配合修正。案經多 次邀請中央各部會及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協商完成草案,報經行政院於86年3月6日第2517會議審查修正通過。
本方案之修正除「政策目標」、「預期效益」及「主要工作項目及分工」等項內容,已屬明確,配合實際作業進度及資修整理,略作調整或文字修正外,修正重點以農地釋出作業中之簡化審查流程與調整回饋規定為主。主要內容如下:
一、配合內政部已完成「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本方案農地釋出作業短程作法「擴大農地變更管道」項目中,後段「都市土地於定期通盤檢討時申請辦理予以刪除,並修訂為擴大允許民間得隨時申請辦理,但政府以專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依該計畫辦理。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約10萬公頃農業區土地,將可據以辦理申請諸作業,擴大農地變更管道。
二、為 有效縮短審查時程,配合研考會有關縮短審查流程之研究建議,並依據內政部就土地變更審查流程之修正,將本方案農地釋出作業短程作法「簡化審查程序」項目 中,農地變更審查程序修訂為採單一窗口併行審查方式辦理,其審查流程及申請開發最小面積,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
三、本方案農地變更應設置之設施及回饋項目,改採原則性之規定,規定應設置設施與回饋項目,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其中增(修)訂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
四、增訂有關回饋現金之收取,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社會、經濟景氣狀況作彈性之規定。
五、為因應地方實際發展與需要,修正宜蘭、花蓮、台東及澎湖、金馬地區之農地變更「得」免繳回饋金,作彈性之規定。
六、增訂「為使地層下陷地區土地更為有效利用,經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內之農地得免繳回饋現金之規定,以鼓勵優先使用該地區農地」
七、增訂「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配合台灣省政府計頒農村土地整體發展計劃原則,鄉村區及其邊緣農地採一併整,體規劃者,得免繳回饋現金,但其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總面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