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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發條例修正案新租賃制度不影響佃農權益

轉載農委會新聞資料第二六八四號

          行政院農委會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再次強調,三七五佃農權益促進會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影響佃農權益,純屬誤解。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所規定之「耕地租 賃」制度,係針對本條例施行「後」,新訂之耕地租賃契約,包括租期、租金支付方式及耕地回收條件等,可由出租人及承租人依契約原則,自行訂定契約,並不適 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至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地主與佃農訂定之租約,仍一律適用於由內政部主管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地 主與佃農原有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並不因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而受影響。農委會並說,即使未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通過後,地主與佃農之三七五租約到期,雙方 仍應依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續定租約,而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之影響。

        農委會指出,為期條文更能表達上述意思,特於修正草案明確修訂「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耕地租約者,除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關係及租約之續約、修正或終止,悉依該條例之規定」。

        農委會表示,至於佃農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中有關三七五耕地終止租約時,出租人應給於承租人之補償,針對「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 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有所爭議,就其因,在於土地公告現值與市價差異頗大,佃農認為有損於其權利,故要求改採「都市計劃區佃農分配三分之一土地、農業區 分配二分之一、祭祀公業及無地主土地全面放領」方式解決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執行及修正事宜,與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