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完成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報行政院核定
為 配合政府「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亦即在刪除土地法有關農地移轉限制規定,自然人均可自由購買重要農業生產用地、保有用地及次要農業生產用地 之耕地之前題下,農委會為落實農地農用及促使農業永續發展,已完成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草案,於今日報請行政院核定。彭主委重申,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不 等於「農地自由變更。換言之,農地一定要農用,以維護生產衛生、乾淨的農產品所必須的農業生產環境,綠色景觀的生活空間以及水土資源的生態保育環境。
彭 主委指出,行政院原已於八十七年二月將「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九種相關配套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包括刪除土地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有關農地移 轉承受人須能自耕之相關規定及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相關條文等法案,惟在立法院第三屆會期內未完成審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即 法案之審查採屆期不延續之方式),當屆未審完法案全部退回各主管機關重新檢討。為使相關法案之修正能更為周延,該會爰參酌八十七年八月第四次全國農業會議 所達成之共識及立法委員對農業發展之意見,重新檢討修正,以期落實農地農用,創造現代化農業、建設富麗農漁村、提昇農漁民福祉及維護環境生態資源,發揮農 地所具有「生產、生活、生態」之功能,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全國農業會議結論納入修正案之重點如下:
一、對現已共有耕地之分割,將不予面積限制,以切實解決農地產權糾紛問題。
二、為引進資金並加速農業科技化、國際化之發展,允許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得有條件承受重要農業生產用地及次要農業生產用地之耕地,並加以嚴格管理。
三、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加強辦理農業生產受天然災害損害之救助或貸款。
四、增設「農村規劃發展局」,加強農村規劃,辦理農村社區之更新,及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方式,增加農民住宅用地。
彭 主委同時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為我國農業政策的基本大法,主要在規範土地利用、農業生產、農產運銷、價格與貿易、農民福利與農村建設,以及農業研究與推廣, 以提昇農業競爭力。農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為不可再生的資源,具有區位性及不可移動性。早期,因農地利用著重生產面,是提供糧食的重要生產因素。因此,論 及「農地」,即與糧食生產用地的觀念相結合。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國人生活水準提高,生活與環境品質漸受關注,農地所具有的開闊空間與綠色景觀特性,已 愈益彰顯。農地的功能,才由單純的糧食生產經濟性功能,擴充到提昇生活品質與維護生態環境的非經濟公益性功能。因此,在當前客觀環境下,農地政策不能僅考 量單一農業生產因素或變更使用問題,尚需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環境保有、農民權益等整體土地資源規劃與開發作通盤性考量。農地政策的變革,不僅關係到整 體土地資源分配、利用及管理,對國家長期發展也有深遠的影響,關係子子孫孫對有限資源的利用,所以農地政策必須審慎研訂。
彭主委表示:農地政策的改革,涉及土地政策的重大變革,影響深遠,牽涉的層面也頗為廣泛。對未來經濟總體發展、農業生產及農民權益產生重大的影響,須要各界之支持,始能達成預定目標。且為落實農地農用,相關配套法案必須併案修正,同步實施。
展 望未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農產品市場將更開放,而放寬農地農有的政策將是農地所有權的解嚴,因此未來不論農產品市場或農業資源市場都將在自由化 的架構下運作。為使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指導生產的功能,進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必須制定妥善的相關法令來規範,並嚴格督導,才能達成「維護農業生 產」、「保護自然生態」及「增進農民權益」的目標。在新的發展藍圖下,未來農業應加速現代化腳步,來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挑戰,並塑造安定的經營環 境,提高產業競爭力,減緩經貿自由化對農業的衝擊,進而維護農民所得,增進農民福祉,改善農民的經濟條件與生活品質;全國上下更應建立維護合理農地面積的共識,確保糧食生產與生態平衡,而農村地區亦應整體規劃建設,擴大辦理農村更新,使農村地區具有地區農業特色與景觀風貌,從而使台灣農業在二十一世紀邁入嶄新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