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農業生產可能受到衝擊,及實施週休二日使休閒遊憩的需求增加 ; 結合農業在產業、人文與自然上之特質,發展具高度服務品質之休閒農業,已成為當前農業轉型的重點方向。為能加速休閒農業的整體規劃建設,促進農村的多元發展,近年來政府不斷在制度與法令上進行檢討改善,茲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7月31日修正發布的「休間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中,有關修正重點說明如後,以供參考。
一、「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的經營模式
依據修正辦法之規定,發展休閒農業可以用兩種不同的模式進行。在農業生產及農村文化資源豐富且自然景觀優美的地區,倘若當地農民具有意願,可由縣政府將整個區域加以規劃,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後成立休閒農業區 ;如此區內的所有居民可不受土地面積或財力因素所限制,將區內的自然、人文條件與觀光農園、教育農園、民宿等相互結合,以發展休閒農業。
而政府對於休閒農業區的協助與輔導列在公共建設的加強,經由當地居民無償提供土地後,以興建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公廁設施、登山及健行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及農路等項目為限。此外,縣政府更應輔導該休閒農業區的居民成立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以協助休閒農業區各項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之推動,並負責公共建設之管理維護。
目前全台已有 21處休閒農業區獲農委會審查通過,包括本區內花蓮縣瑞穗鄉舞鶴休閒農業區、玉里鎮東豐休閒農業區、宜蘭縣員山鄉枕頭山休閒農業區、大同鄉玉蘭休閒農業區、及冬山鄉中山休閒農業區等五處,並已依照規劃內容逐步進行。
如果個別農民想在自有的農場內開辦休閒農業,只要農場面積完整並達到 0.5公頃以上,在檢附申請書、經營計畫書、農場土地使用清冊、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後,方可單獨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籌設休閒農場。而對於經核准設置之農場,政府列在貸款或經營管理輔導方面,予以協助。
不過,如果籌設之休閒農場內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時,在考量農場的整體規劃與利用上,依據輔導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若農場土地屬山坡地者,面積不得小於10公頃,若屬非山坡地者,亦不得小於5公頃。
經過實地審查之後,目前共有 17家休閒農場已初步獲得農委會同意籌設,其中包括本區內宜蘭縣香格里拉休閒農場、頭城休閒農場、北關休閒農場、大塭觀光休閒養殖場、及花蓮縣新光兆豐休閒農牧場等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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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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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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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面積(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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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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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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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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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
大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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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非都市土地)
25(非都市+都市)
10(都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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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縣政府規劃結合社區居民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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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建設協助區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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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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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
單一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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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無休閒農業設施)
10(山坡地)
5(非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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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農民、農民團體、農企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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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貸款或經營管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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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閒農場內之設施規範
為因應休閒農業的經營型態,休閒農場內確有必要設置相關硬體設施,以滿足顧客需求、維護安全並獲取利潤。因此輔導管理辦法中規定,若屬山坡她者,面積在 10 公頃以上,屬非山坡地者,在5公頃以上的農場,依使用性質得分為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及遊客休憩分區,其中農業經營體驗分區不得少於農場總面積百分之九十。休閒農場內所有休閒農業設施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其建築物高度除應符合現行法令外,不得超過10.5公尺,最高以三層樓為限。茲將休閒農場內各項休閒農業設施之規範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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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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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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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內可設置之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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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休憩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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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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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設施:住宿設施之建築基她面積不得超過了建築用地總面積之50%。
2.餐飲設施。
3.自產農產品加工廠:限非都市土她之度場設置,樓地板面積以500㎡為限。
4.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各項設持之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的 5%,並以2公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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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營體驗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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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使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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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門票收費設施 6﹒警衛設施 7﹒安全防護設施
8﹒平面停車場 9﹒涼亭設施 10﹒眺望設施
11﹒標示解說設施 12.露營設施(限非都市土地之農場設置)
13﹒公廁設施 14﹒登山及健行步道 15﹒水土保持設施
16﹒環境保護設施 17﹒農路 18.其他符合相關規定者
◎上述各項設施,除農路外,其總面積不得超過農場總面積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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