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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區辦理稻田分區輪流休耕實施概況

作物改良課 張銘文


我國已於91年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必須限量開放稻米進口144,720公噸糙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避免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影響糧價及農民收益,勢必擴大調減稻作生產面積及加速調整國內稻米生產結構,預估91年國內稻作面積將調整為30萬公頃,與89年相較須調降4萬公頃,經依據行政院90年3月2日台九十農字第014824號函核定「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除持續推動一般性輪作休耕外,自91年度起至93年度之3年間,將針對台灣地區第二期稻作辦理限制性生產之分年分區輪流休耕措施,以期達成稻米供需平衡之目標。
有關推動稻田分區輪流休耕措施,須依「台灣地區辦理稻田分區輪流休耕實施原則」辦理。本計劃係以89年第二期作稻作面積超過100公頃之鄉鎮納入輪休範圍作為基準,亦即納入輪休範圍之鄉鎮未來三年的六個期作中,僅有一期作列為輪休區;因此,苗栗縣經縣政府通盤規劃後,除大湖、泰安兩鄉稻作面積較少外,其餘16個鄉鎮市不論總稻作面積多寡,均全數納入輪流休耕範圍內。本縣乃按89年二期作稻作總面積約近八十餘公頃均分為三等分,再依鄉鎮別作為劃分單位,選定各年輪休範圍分三年輪休,91年第二期作首批輪休地區包括苗栗市380.12公頃、公館鄉567.92公頃、銅鑼鄉575.98公頃、造橋鄉240.77公頃、三灣鄉150.55公頃、南庄鄉179.2公頃、頭屋鄉111.32公頃、西湖鄉455.41公頃等八個鄉鎮,合計2661.27公頃。92年第二期作輪休地區有竹南鎮678.19公頃、頭份鎮674.69公頃、後龍鎮1185.44公頃、卓蘭鎮14.31公頃、獅潭鄉3公頃等五個鄉鎮,合計2555.63公頃。93年第二期作輪休地區有苑裡鎮1805.65公頃、通霄鎮824.82公頃、三義鄉145.07公頃等三個鄉鎮,合計2775.54公頃,惟輪休區以外辦理一般性休耕、輪作,仍可依「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至於獎勵措施方面,凡列為輪休區當期作稻田,種植綠肥者每公頃給付標準由41.000元提高至46,000元,其中包括綠肥種子及田間管理等費用;辦理翻耕包括田間管理或翻耕後蓄水等生態維護措施者每公頃34,000元;輪作地區性農特產者每公頃22,000元;集團輪作者每公頃26,000元;特殊休耕地每公頃27,000元;若列為輪休區,農民不願意配合輪休措施仍堅持種稻者,所種稻穀政府則不提供保證價格收購,萬一稻穀價格跌至平均生產成本80%以下時,亦不能適用稻農緊急救助措施之對象。若對上述辦理稻田分區輪流休耕實施有任何疑義者,請電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作物改良課或苗栗縣政府農務課洽詢。
一、依據:行政院90年3月2日台九十農字第014824號函核定「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辦理稻田分區輪流休耕。
二、實施目的: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放稻米進口,須加速調整國內稻米生產結構,在「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內針對台灣地區第二期稻作規劃辦理限制性生產之分年分區輪休措施,以期達到稻米供需平衡之目標。
三、實施地區:台灣省各縣市(澎湖縣除外)、台北市、高雄市。
四、實施年期:91年至93年之第2期作。
五、實施方法:
 分區方式:
 以89年第2期稻作面積為基準,將各縣(市)稻作總面積分為三等分,作為各縣每年輪休之稻作面積,並選定輪休範圍,以掌握稻米產銷。輪休範圍可採下列兩項原則劃分:
(1)以鄉鎮為劃分單位;或
(2)以區段為劃分單位。
2.請各縣市政府在選定各年度輪休範圍時,配合農田水利灌溉系統一併規劃,以節約農業用水,另穩定優良稻種供應,辦理水稻原種及採種之田區不納入辦理。
參加稻田分區輪流休耕之認定基準:
田區須符合下列任一認定基準:
「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83至85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之田區。
「水早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83至85年)第2期作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田區。
86年至88年第2期作種稻有案之田區。(僅限於輪休當期作)
六、獎勵措施:符合稻田分區輪流休耕認定基準之農田,列為輪休當期作參加本計畫之獎勵標準如下:
種植綠肥每公頃為四萬六千元(包括綠肥種子及田間管理等費用)。
辦理翻耕者(包括田間管理或翻耕後蓄水等生態維護措施)每公頃為三萬四千元。
輪作地區性農特產者每公頃獎勵二萬二千元,集團輪作者每公頃獎勵二萬六千元。
特殊休耕地每公頃為二萬七千元。
七、配合措施:
列為當期作輪休區內種稻者不予保價收購稻穀。
列為當期作輪休區內種稻者,當稻穀價格下跌至平均生產成本80%以下時,不適用稻農緊急救助措施。
八、其他
輪休區以外辦理一般性休耕、輪作,仍依「水早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輪休區內各縣市休耕期間與「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相同。
參加輪休田區如申報不實或經抽覆查不合格者,該筆耕地取消連續三期辦理「水早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各項保價收購及輪作獎勵與休耕直接給付之資格。
九、經費來源:於「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相關計畫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