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內政部修訂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第五點 五、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承領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五)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