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推廣課 吳璀谷 捷新國際專利事務所 葉春鳳
為增進本場研究人員對農業智慧財產權之產生及維護有更深的認識,從而提升研究提案的素質與研究成果之利用方式和對本場專利之鑑價與技術授權能力,特聘請捷新國際專利事務所法務部葉主任春鳳,於4月19日至本場做3小時的「農業智慧財產權之產生及維護」演講。由於資訊寶貴,特別開放給本場轄區內具有研發能力的農友及相關人員參加,以擴大本場的服務項目。本次講座計有36人參加,其中有5位外賓與會。會後開放詢答,由葉主任回覆聽眾問題。茲將座談會中所提問答彙整如下:
1.問: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申請之新型專利案-《旋轉發酵裝置》,已採用結構引用申請新型專利,而其方法及步驟也想用發明項目申請專利,是否可行?
答:因新型專利案只能以結構之元件及位置及作動關係保護,而發明專利則可以用方法步驟及結構保護而達到功能、效能之目的。故旋轉發酵裝置之新型專利案之達成方法及步驟可謂尚未揭露。因此,目前欲申請之發明案需用之前的創作人為原創作人,當作延伸之研發案辦理,應當可以再申請專利。
2.問:如果本場研究員之研究報告已經發表,是否可以再提出專利申請案?在智財權的申請條款上是否有規定?
答:在法律是有明文規定半年內必須提出專利案之申請,依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在發表案中,一些數據並沒有做明確之發表,故可謂研發重點尚未揭露。因此在申請專利時,可以就未揭露的部份特別提出說明。
3.問:生命週期短之產品是否有提專利申請案之必要?
答:申請專利案件是守法的一種表現,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故業界之產品已有製造或販賣就必須做專利案之申請保護,因為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後,產品就可以上市,並不需要等到核准專利之後才能生產,也不影響專利之取得。
4.問:如果別人取得的專利案技術內容,是我在他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實施生產的既有之技術,該如何證明我才是原創作人?
答:業者如果於該專利申請案之日前,已具有此製造技術,可以收錄相關佐證資料,採取主動或是透過產業工會提供給智慧財產局,做為審查非專利文獻資料檢索之用(如標有日期之產品型錄、發票、樣品等等)向智財局提出舉發。或者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主張擁有先使用權。但須蒐集相關事證資料,提供司法機關參考,以求公正之判決。
5.問:某甲製造某產品多年,但沒有申請專利;某乙將該產品申請專利後,控告某甲侵權,是否合理?
答:專利法中有舉發的規定,某甲可以檢附證據佐證該技術於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使用,或為該行業所習知者為由,提起舉發請求智慧財產局撤銷該項專利權,而某甲亦可依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仍有先使用權〉的觀念,提出先使用的證據,主張於原有事業內繼續使用之權利。
6.問:專利有幾種?如何分別?
答:各國規定的專利種類不相同。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三種。凡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得申請發明專利,例如:「高色彩底片之製造方法」或「不需使用底片之照相機」;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得申請新型專利,例如:「照相機之快門裝置」;凡對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得申請新式樣專利,例如:「照相機之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