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中華民國79年3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九農糧字第9020046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農糧字第0920021472號令修正
內容
第一條 本準則依植物種苗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種苗繁殖及輸入業者,依其營業項目,應分別設置左列基本設備:
一、經營種子業者:
種子調製、選別、包裝及消毒設備:
種子風選機。
封罐機或塑膠袋封口機。
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二十二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種子品質檢查設備:
可調節溫度(攝氏十至四十度)之發芽箱一臺以上。
種子水分測定器。
天平或桿秤(+-○.一公克)一臺以上。
二、經營苗木業者:
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低溫冷藏設備:低溫(攝氏○至十五度)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第三條 銷售左列種苗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中文標示其標示事項。
一、蔬菜類:蘿蔔、胡蘿蔔、蕪菁、牛蒡、豆薯、辣根、黑皮波羅門參、蘆筍、球莖甘藍、山葵、嫩莖萵苣、芥菜類、結球白菜類、不結球白菜類、甘藍、芥藍、波菜、菾菜、莧菜、 菜、萵苣、茼蒿、芫荽、芹菜、茴香、羅勒、紫蘇、洋蔥、蔥、韭菜、花椰菜、青花菜、甜瓜、越瓜、西瓜、胡瓜、苦瓜、冬瓜、南瓜、絲瓜、扁蒲、番茄、辣椒、茄子、甜椒、毛豆、豌豆、菜豆、豇豆、蠶豆、綠豆、紅豆、鵲豆、菜豆、萊豆、黃秋葵、甜玉米之種子及大蒜、分蔥球種、馬鈴薯種薯。
二、果樹類:鳳梨、柑桔類、香蕉、蘋果屬、桑屬、梨屬、薔薇屬、枇杷、楊桃、葡萄、荔枝、番荔枝(釋迦),番石榴、檬果、草莓、龍眼、蓮霧、百香果、番木瓜之苗木及番木瓜種子。
三、花卉類:金魚草、爆竹紅、石竹、翠菊、萬壽菊、矮牽牛之種子、菊花、非洲菊、康乃馨、宿根滿天星、玫瑰、杜鵑、菜花之苗木及百合、唐菖蒲之種球。
四、雜糧類:玉米、高梁、大豆、落花生之種子。
五、綠肥及飼料類:田菁、油菜、紫雲英、太陽麻、青皮豆、埃及三葉草、百慕達草、百喜草、肯達基藍草、黑麥草、盤固拉草、狼尾草、假儉草種子。
六、菇類:洋菇、香菇、金針菇、草菇、木耳之菌種。
第四條 銷售前條所規定之種子,其標示事項如下:
一、種類名稱。
二、品種名稱。
三、產地。
四、重量或數量。
五、發芽率。
六、包裝日期。
七、商號及地址。
八、藥劑處理與否及藥劑種類。
第五條 銷售第三條所規定之種球、種薯、苗木、菌種、其標示事項如下:
一、種類名稱。
二、品種名稱。
三、產地。
四、商號及地址。
五、藥劑處理與否及藥劑種類。
六、嫁接苗應標示所用之接穗及砧木種類。
第六條 銷售第三條規定以外之種苗,應以中文標示其種類名稱或品種名稱。
第七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之標示事項,其種類名稱、品種名稱得以外國文字括號備註,但字體不得大於中文名稱。
第七條之一 銷售之種苗為基因轉殖者,除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標示事項外,應標明其為基因轉殖植物。
第八條 銷售之種苗,其標示內容與品質不符者,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處罰之。
第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為落實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標示管理,種苗業者凡銷售之種苗為基因轉殖者,應依據現行之「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第七條之一詳實標示。未依規定清楚標示者,將依「植物種苗法」第四十四條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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