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總說明
政府透明化的範疇甚廣,依據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政府透明化之分析架構及評估」委託研究報告指出,可以區分為財政透明化、政治透明化和資訊透明化三大部分,其中資訊透明化,除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所列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評斷法定公開義務的執行程度之外,現已納入資訊透明的概念之中,日趨重要的「流程公開」(procedural transparency)與「績效公開」(performance transparency)兩項評估項目,做為判斷政府資訊透明化之執行成效。審計部於104年6月15日台審部一字第104000954號函送之調查結果中即指出,多數機關對於行政透明之瞭解,尚侷限於資訊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資訊之範疇,未能確實檢視作業流程並辨識業務潛在及可能影響政府公信力之風險,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應公開項目,未確實循內部控制制度及標準作業程序,檢視作業流程,致現行作業流程仍多具有灰色地帶,未能透過外部監督及課責,降低貪瀆行為。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0條亦有關採取必要措施提高政府行政部門透明度之規定,為落實上述要求,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第23次會議決議:「將廉潔政府之行政透明納為內部控制遵循法令規定目標項下之次目標,並檢修內部控制相關規範供各機關遵循。」並一併修正「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及「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
另責成由法務部廉政署就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標準、推動方式及程序等,研訂相關原則,俾利行政院各機關參照,爰訂定本原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之目的及適用範圍。(第一點)
二、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定義。(第二點)
三、行政作業流程透明之檢視標準。(第三點)
四、各機關應結合內部控制擇定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化之業務項目。(第四點)
五、各機關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重點事項。(第五點)
六、統一規劃建置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措施項目及作法。(第六點)
七、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措施得結合電子化及科技運用。(第七點)
八、加強行政作業流程透明教育宣導。(第八點)
九、行政作業流程透明辦理進度定期追蹤。(第九點)
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原則。(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