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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蠶業  改良場到苗栗區農業改良場

林俊彥

針對前項指示,乃著手蒐集

有關苗栗縣地理環境,耕地面積,農作物特色以及就本場現有人力,土地,設備,業務

等加以分析評估,認為符合改制為區域性農業改良場之條件,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及二十五日,分別向邱前廳長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組織及員額精簡計劃實地查訪小組」簡報,獲得初步肯定。嗣後該實地查訪小組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在農林廳加開檢討會時,除原則同意本場先行調適改制為苗栗農業改良場外,並口頭議 :「蠶蜂業改良場如改制為苗栗農業改良場,其轄區似可研究包括新竹縣市」。農林廳愛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五日以農人字第1405號函指示本場略以:「請就農業現況、氣候條件與早期行政區分等,再行研擬轄括苗栗縣與新竹縣市之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組織調整計畫」。案經本場蒐集資料,反覆研討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提出擬將蠶蜂業改良場改制為兼轄苗栗縣及新竹縣市之綜合性農業改良場,並由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移撥員額八人,以利業務推展之方案,送經農林廳數度邀請相關單位研商確定,轉請台灣省政府討論通過,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四日函請台灣省議會審議。經台灣省議會法制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開會審查決議略以:「本案請農林廳於二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再議」。其間,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反應,如轄

區照原規劃案調整,可能造成該場業務量過於減少,並將牽涉人員移撥困擾,因而建議 :(甲)蠶蜂業改良場改制為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其轄區僅為苗栗縣,並調整其業務方向及工作內容,以顧全桃園場業務之正常運作。(乙)蠶蜂業改良場改制為生物防治改良場,從事非農約生物科技之病蟲害防治及有益生物之繁殖推廣工作,而桃園場在苗栗縣另覓地設置分場,加強該縣之農業改良及推廣業務。本案針對台灣省議會法制委員會決議及桃園場意見,再審慎研討後認為,宜就已送請台灣省政府核定,轉送台灣省議會審議有案之苗栗區農業放良場案進行評估較妥,因為日以目前農業狀況及政府財力,另購地設置分場,實有困難。(2)本省栽桑養蠶農務工作雖已減少,但蠶桑新用途正積極開發研究,且蠶桑之種源培育,蒐集與保存實在不易,該項工作仍須膚續執行。(3)蜂業生產及蜂類授粉繁多,又各具特色,尤其是全省重要水果產區之一,蠶蜂業改良場近年配合永續農業政策,在該地區輔導農民採用生物防治,減少化學農約施用與污染,深獲各界好評。因此,責成蠶蜂業改良場繼續加強執行蠶、蜂及生物防治等重點試驗研究推業務,並在不增加員額,避免人員移撥調動情形下,利用現有人才,設施資源,改制為僅轄苗栗縣之苗栗區農業改良場,加重權責就近積極辦理該縣農作物之試驗研究與示範推廣工作,如此從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所在位置,可於二小時內到達全縣鄉鎮市各耕作區,有助於提高服務效率,發揮最大效益。基於上述理由,經重新整理評估並研擬報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併同台灣省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功能檢討報告,再度函請台灣省議會審議,案該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四日三讀審議通過。台灣省政府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廿三日以八六府人一字第154828號令核定公布。有關台灣省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規程暨本場編制表,亦經考試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以八六考合組貳一字第04694號同意備查。本改制案,從奉命規劃評估,到完成法定程序,前後多次開會研議,大度易稿,歷時整整三年,其間承蒙各級長官與民意代表之支持與鼓勵,以及相關工作同仁之協助與配合,謹致謝忱。

從苗栗區農業改良 場改制過程,我們堅信路是人走出來的,也印証自助才能人助的道理。本場所轄雖僅一個縣,但一切從 "心"開始,從"零"作起,今後研究推廣方向,將繼續配合農業政策,苗栗區農業特色,以及農民及消費者之需求等,適時加以調整,以研究與推廣並重方式,充實各項設備與工作內容。同時以(1)保留蠶蜂特色。(2)加強蜂類授粉。(3)發展生物防治。(4)拓展地區特產。(5)推廣有機農業。(6)輔導觀光農園。(7)健全產銷體系等七項,作為目前試驗研究與推廣之重點業務,團結和諧,積極務實,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共同塑造所謂「小而美,小而能,小而暖」之形象。(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