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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絲製品專用標誌

正商標(純蠶絲)

聯合商標(含 55 %以上蠶絲)

中華民國蠶絲協會註冊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要點

一、中華民國蠶絲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遵照政府蠶業發展政策,保障蠶農收益及消費者權益,健全蠶繭生絲產銷制度,推廣高品質優良蠶絲製品,經註冊製發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本標誌),由本協會組織「蠶絲製品標誌推行小組」(以下簡稱推行小組),負責執行使用管理,特訂本要點。

二、本標誌分百分之百純蠶絲標誌(絲棉被原料限上絲棉)及含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之蠶絲標誌兩種,其圖樣、規格如附件一、二,該標誌並按產品性質分寢具、服裝、飾物等三大類,提供廠商使用。其領用辦法依廠商申請使用中華民國蠶絲協會註冊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作業程序領用。

三、本標誌之絲質物品,其原料應以使用國產繭絲為原則,申請核發標誌數量係以申購蠶繭或生絲數量為依據,如有不足始得進口原料,有關申請供銷繭絲細節另訂之。

四、申請使用本標誌之廠商,須領有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有基本設備,足可以生產品質良好之蠶絲製品,且無不良記錄者。至於蠶農或農民團體使用本標誌,另專案申請。

五、本標誌每年分二期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具體生產計畫,並填妥申請表件經核准後,即與本協會簽訂使用合約,有關申請表件及合約內容依中華民國蠶絲協會註冊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使用合約書及領用蠶絲製品專用標誌申請表辦理。如有追加應於使用前十五天提出申請。

六、使用本標誌之廠商,應於產品上明顯標示成分、絲質及品級,並自行保證產品品質。其首批產品應由推行小組抽樣,送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嗣後之產品,得隨時抽樣檢驗。

七、使用本標誌之廠商,因產品品質與標誌標示之成分及品級不符,致損及消費者權益,經發現查證屬實時,除按合約規定處理外,應由訂約廠商自行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報請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附件均略)

  為保障蠶農收益及消費大眾權益,中華民國蠶絲協會,在農委會、農林廳支持下,公開徵求之蠶絲製品專用標誌,已於去 (76) 年間向中央標準局辦妥七類產品正商標和聯合商標的註冊登記,並於本( 77 )年二月間向該局申請十二家廠商的授權使用。有關標誌的使用,該會除訂定要點加以管理外,對標誌的申請使用亦訂妥程序,有關業者可持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和公司大小章,向該會真表登記。標誌使用服務費,目前暫訂大型者每枚 150 元,小型者每枚 3 元(陳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