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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機補助實施要點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業機械化計畫項下之新型農機補助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2. 辦理機構:
  3. (一)主辦機關:農委會。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各區漁會及農委會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
  4. 補助對象:
  5. 個別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包括合作農場、民營企業農場、民間代耕組織)購買農委會核定列為補助之各種新型農漁機,均可依照規定申請補助,並由農委會依補助款預留登記之先後順序辦理,至額滿為原則,但公營機關不予補助。
  6. 新型農漁機補助範圍及標準:
  7. 農委會核定有案之國產新型農漁機,在推廣初期酌予補助,並由農委會按各類機種及能力範圍訂定補助金額標準,其年度補助計畫由農委會訂定之。
  8. 申請程序:
  9. (一) 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以下統稱購買人)購買農漁機如同時需辦理貸款時,廠商應於交貨時,開具二張統一發票,一張為扣除補助款後之貨款,一張為年度計畫補助 款。統一發票應開列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填明機種牌型、本機、引擎號碼,並加蓋「銀貨兩訖」、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如購買人不辦理 貨款,廠商應開具一張全部貨款之統一發票,但應於摘要欄註明申請補助金額。 (二)廠商於開立統一發票之當日,應將發票影印本一份並備文(格式由農委會另定)以掛號郵寄農委會,農委會按送達之先後順序予以辦理補助款預留登記。農委會應視登記情形隨時通知有關單位停止補助。 (三) 購買人於購買農機後,應於一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日期為準),填具農漁機補助款申請表(格式由農委會另定)一式四份,隨統一發票發票正本(如購買人需辦理貸 款時,扣除補助款後之貨款統一發票可改附影印本)自行或由農機廠商代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10. 查驗審核:
  11. (一)個別農漁民之補助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派員實地查驗。農漁民團體之補 助案件由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轉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 (二)查驗人員應於接到申請農機補助案件後,一星期內前往查驗核對購買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碼等是否符合規定,所購農漁機是否新品等。 (三)經查驗後,查驗單位應在申請表查驗證明欄加蓋機關印信及查驗人員簽章證明後,將申請表一份連同統一發票最遲於查驗後一星期內送農委會,並副知縣(市)政府(農漁民團體申請案則免)及農機廠商(含申請表各一份),另一份申請表由查驗單位留存備查。
  12. 補助款之核發:
  13. 農委會接到查驗單位所送申請補助案件後,應逐件核對是否辦理補助款預留登記。已登記者,農委會即同意補助,並將補助款逕撥查驗單位,轉發購買人。未登記者,農委會得視經費剩餘情形斟酌辦理。
  14. 其他應注意事項:
  15.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農漁機必須為新產品,否則不予補助。查驗人員如有違規,應嚴加處分。(二)農委會得隨時通知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會同縣(市)政府抽查農漁機補助及利用情形。 (三)購買人申請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退回補助款。 (四)農漁機廠商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補助款預留登記,而致購買人無法獲得補助時,應由廠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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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01.29:1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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