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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八十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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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 農業發展將步入新的里程碑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  農業發展將步入新的里程碑 

立 法院院會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各界所關心的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農地分割及農地興建農舍等問題終於底定。農委會表示,雖然 最後有關農舍修正條文內容並未完全符合行政院版本,但因通過條文已有周延之規範,因此,該會尊重立法部門審議結果,並將著手研擬相關子法,以確實執行「放 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新農地政策,農業發展將步入新的里程。

農委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內政及民族、司法委員會聯席會四次審查,其間並經多次朝野政黨協商,獲致大體共識,最後於本(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該會對於朝野各黨派立委的支持,表達由衷的謝意。

農 委會指出,由於國際貿易加速自由化,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均有極大變化,為因應二十一世紀總體環境改變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新情勢,目前我國農業正朝 市場自由化,生產科技化及經營企業化調整。「農業發展條例」係我國農業基本大法,規範土地利用、農業生產、農產運銷、價格與貿易、農民福利與農村建設,以 及農業研究與推廣,此次重新通盤檢討,完成立法程序,將有助於政府推動各項提升農業競爭力的措施,對農業發展、農民福祉及農村建設具有下列重大意義:

一、放寬自然人承購農地資格,並准許農企業法人承受農業用地,將吸引更多年輕之新進農民且有助於引進資金、技術,將可加速農業企業化,創新經營技術,帶動農業升級。

二、放寬耕地移轉、分割、繼承及贈與等之限制,符合農村及農民實際需要,解決長久以來共有耕地難以分割所造成之社會、家庭問題。

三、建立新耕地租賃制度,排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將活化農地租佃,方便以租用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以「小地主、大佃農」促進農地有效利用。

四、配合農業生產結構之調整,有計劃釋出農地,可維持農產品之供需平衡,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及滿足非農業用地需求,達到地盡其用之目標。

五、 有條件准許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且農舍興建滿五年始得移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 地不得重複申請等,可防止投機炒作。此外,對興建農舍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等,授權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訂定;政府對於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將訂定辦法予 以獎勵;配套法案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列」正由立法院審議;農委會亦正積極研擬「農村建設法」,相信上述法規研定完成後,將可達成集村興建的理想。

六、擴編農業發展基金為一千五百億元,將提供農業建設、調節產業結構、農村建設公共投資及充裕青年創業、改善農民生活等之貸款基金,可加速各項農業、農村建設。

七、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使農業受天然災害損害可獲得現金救助、低利貸款,加強農民福利;賦予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法源,並適時採行關稅配額制度及特別防衛措施,降低農產品進口對農民之影響,減緩經貿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

農 委會指出,「農業發展條例」完成立法後,為實徹執行本條例,將續修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並研修相關子法,以因應農業發展及農村社會新情勢,建立完 整法規體系。新訂定之子法,主要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查核辦法」、「農業用地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辦法」、「農業用地變使用繳交回饋金之繳 收、撥交及分配利用辦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獎勵及協助集村興建農舍辦法」、「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另現已訂定之相關子法規,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農 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休閒農業輔導辦法」、「農業綜合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等十餘種子法,亦將視需要加以檢討修正。

農 委會強調,此次農業發展條例之修定為全方位、大幅度之立法工程,有關農地相關法規之修定,可謂自四十年代土地改革以來另一次農地改革,影響極為深遠,該會 將制定妥善的相關法令來規範,並嚴格督導,期達成「維護農業生產」、「保護自然生態」及「增進農民權益」的目標。在新的發展藍圖下,未來農業將加速現代化 腳步,來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挑戰,並塑造安定的經營環境,提高產業競爭力,減緩經貿自由化對農業的衝擊,進而維護農民所得,增進農民福祉。同時,確 保糧食生產與生態平衡,加速農村地區之整體規劃建設,從而使台灣農業在二十一世紀邁入嶄新的境界。(本文摘自農委會新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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