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6 月 4 日農苗改秘字第 1032834648 號函訂定 一、 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有效管理本場場區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確保良好停車環境及停車秩序,爰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場場區辦公之機關人員、洽公民眾、上課學員及參觀民眾等。 三、 停車場係包含大門北側停車場、環境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及辦公大樓周邊畫有停車格之汽、機及腳踏車停車區域,並僅於上班及展館開放時間內,開放使用。停車場不得停放過夜,惟因公差及專案奉准留守等特殊情形,並事先知會本場管理單位者,不在此限。 四、 凡本場員工 ( 含派遣人員等 ) 、上課學員、參觀及洽公民眾之車輛,均得免費停放;本場同仁以識別證替代停車證,上課學員以學員證替代停車證,參觀及洽公則需於守衛室登記車號,並依指示停於適當停車位。 五、 停車場使用規則: (一) 使用停車場者應維護停車場之安全及整潔,進出時務必注意安全,如因疏忽而致造成意外事件,應負相關責任。 (二) 進入停車場之各種車輛, 應依指示方向行駛 及停放至本場劃分之區域,並排列整齊;車道出入口及非規劃停車位之區域禁止任意停放,情節嚴重者,取消停車資格。 (三) 進入場區之汽、機車應放慢速度、注意行人、不按喇叭,如有違規情形由管理單位勸導改善。 (四) 本場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之責。 六、 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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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02.18:6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