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蠶與我們的生活
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上,桑蠶產品一直和人類生活息息相關。
* 葉養蠶、養鹿、代茶、炒食、做肥料 ….. 。
* 根加水煎汁治風濕痛、高血壓 ….. 。
* 去栓皮的根皮(桑白皮),除具利尿、降血壓和鎮靜藥效外、尚供手術縫線。
* 皮製人造棉、桑皮紙 … 。
* 枝為手臂痛、腳氣腫、高血壓 ….. 藥材,亦是上等紙漿原料。
* 果(椹)供食並製果汁、果醬、酒 ….. 。
* 全株庭植和盆栽供觀賞。
* 卵燒灰沖水治胎位不正難產。卵殼(蠶退紙)治牙痛、痔漏下血和當避孕藥。
* 糞(蠶沙)做肥料、枕頭、茶的代用品、活性碳、治風濕病 ….. 。
* 幼蟲供生產治癌症之干擾素 ….. 。
* 罹白殉病的幼蟲(白殭蠶),治乳腺炎、喉風、糖尿病 ….. 。
* 幼蟲脫下的舊皮(蠶蛻),治白帶、痢疾、牙痛 ….. 。
* 繭主供 絲外,煮汁或灰化治小便過多、糖尿、便血 ….. 。
* 蛹製蛹油、煉汽油、酪氨酸 ….. 外,可烹調各式鮮美菜餚。
* 蛾曬乾磨粉為壯陽藥。
* 絲為綾羅綢緞原料,並做手術縫線、降落傘、網球拍、冬 、蠶絲被 ….. 。提取之絲蛋白則製化妝粉、面霜 ….. 。
* 絲膠製類似駱駝毛之人造纖維。
蠶絲的特性
* 每一成熟的蠶兒都有一對由 900 多個腺細胞組成的絹絲腺。
* 由絹絲腺分泌而來的絹絲蛋白初呈液態,由吐絲管吐出後才變成固態。
* 一個蠶繭是由一根 800 ~ 1500 公尺長的絹絲纖維構成,長的甚至可達 3000 公尺。
* 絹絲纖維由內外組織--絲心蛋白(約 75 ﹪)和絲膠蛋白(約 25 ﹪)構成。
* 結晶和不結晶性絲心蛋白交互後又平行組成絲心,使其單位截面積能承受 35 ~ 44kg/cm 2 之拉力,且被拉長七分之一後,仍能恢復原狀,具優越塑性和彈性。
* 絲心蛋白組成絲心時,尚留 35 ﹪絲容積之空隙,且覆於外之絲膠蛋白也含有親水側鏈氨基酸,使蠶絲具極佳吸濕性能,炎熱高濕時穿著,仍覺舒適涼爽。
* 外層之絲膠由塊狀絲膠蛋白堆積而成,可吸收和反射光線,使蠶絲呈現象牙般柔和光澤,而被稱 「珍珠之光」和「纖維女王」。
蠶絲的優點
◎ 光澤:優雅高貴,柔和亮麗。
◎ 強韌:拉力和同粗鋼線略等,韌性比所有人造和天然纖維強,不易勾紗破損。
◎ 吸濕:具棉纖維 1.5倍的吸濕性,能迅速吸收並散發人體汗氣。
◎ 保暖:組織呈多孔性,能吸收大量氣體,形成極佳的保暖層。
◎ 透氣:纖維細長又堅韌,可織成密度低,稀疏而透明的織物,涼爽而沒有束縛感。
◎ 舒適:帶靜電性低,親膚性好,貼身舒服。
◎ 安全:織物燃點在 300~460℃間,發生火災等意外時,難燃保身。
◎ 衛生:吸濕又放濕,且少靜電,防止滋生病菌,是最好的健康纖維。
◎ 輕便:織物重量輕,不增加身體負擔又便於遠行攜帶。
◎ 易洗:因呈多孔性組織,故清洗時,污物可迅速排除。
蠶絲的鑑別
◎外觀檢查:
光澤優雅高貴,摸起來有彈性、柔軟和清涼感,搓一搓則又發出絹鳴。
◎燃燒檢查
燃燒後發出頭髮或羽毛的焦味,灰呈暗灰色,一碰就鬆散。
◎顯微檢查
在顯微鏡放大 200 ~ 500 倍下觀察,表面平滑,不具節或鱗片構造,橫切面呈三角形。
◎化學檢查
以 5 ﹪的苛性鈉溶液煮溶後,滴上 5 ﹪硝酸鉛溶液不變色。
中華民國蠶絲協會註冊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要點
一、 中華民國蠶絲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遵照政府蠶業發展政策,保障蠶農收益及消費者權益,健全蠶繭生絲產銷制度,推廣高品質優良蠶絲製品,經註冊製發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本標誌),由本協會組織 「蠶絲製品標誌推行小組」(以下簡稱推行小組),負責執行使用管理,特定本要點。
二、 本標誌分百分之百純蠶絲標誌(絲棉被原料限上絲棉)及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之蠶絲標誌兩種。該標誌並按產品性質分寑具、服裝、飾物等三大類,提供廠商使用。其領用辦法依廠商申請使用中華民國蠶絲協會註冊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作業程序領用。
三、 本標誌之絲質物品,其原料應以使用國產繭絲為原則,申請核發標誌數量係以申購蠶繭或生絲數量為依據,如有不足始得進口原料,有關申請供銷蠶絲細節另訂之。
四、 申請使用本標誌之廠商,須領有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有基本設備,足可生產品質良好之蠶絲製品,且無不良記錄者。至於蠶農或農民團體使用本標誌,另專案申請。
五、 本標誌每年分二期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具體生產計劃,並填妥申請表件經核准後,即與本協會簽訂使用合約,有關申請表件及合約內容依中華民國蠶絲協會註冊蠶絲製品專用標誌使用合約書及領用蠶絲製品專用標誌申請表辦理。如有追加應於使用前 15天提出申請。
六、 使用本標誌之廠商,應於產品上明顯標示成分、絲質及品級,並自行保證產品品質。其首批產品應由推行小組抽樣,送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嗣後之產品,得隨時抽樣檢驗。
七、 使用本標誌之廠商,因產品品質與標誌標示之成分及品級不符,致損及消費者權益,經發現查證屬實時,除按合約規定處理外,應由訂約廠商自行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八、 本要點報請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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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01.31:10443;